关于原经济适用住房改扩建过程中,对于所购置房产的主房保障面积内部分,其所需缴纳之资金额度等于(相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所认定单价与原购房时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之间的差距)乘以经济适用住房原本享有的面积再乘以百分之五十。
另外,在所述原经济适用住房改扩建工程中,若房屋主房间外的其他部分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则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在重新规划申请之时市场对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两种类型用地性质的价格评估之差异来支付全数费用。
其次,包括附属建筑以及阁楼在内的所有房间所需额外缴纳的资金额度等于(相较于同地段出让土地普通商品住房而言,附属建筑及阁楼的市场评估确认单价与初次购买附属建筑及阁楼时的单价之间的差别)乘以相应的附属建筑及阁楼的总面积。
关于需要在主房所涵盖面积内补充支付的金额,其计算方式是将同等地理位置的让渡土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对价格进行核实并确认后减去原购房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再乘以已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总面积的50%。
同时,若主房超出了保证范围,那么需要补充的土地出让金将按照补办出让手续时点出让用地性质与划拨用地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全额缴纳。对于附房及阁楼,需要补充的金额则根据同等地理位置让渡土地普通商品住房附属建筑以及阁楼的市场价格核实后的结果,减去原购房时的价格,然后再乘以附属建筑和阁楼的总体积来计算得出
解析:
在经适房保障总面积范围内,需缴付的补充款项等同于(类似区域的出让土地上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估值与所购得经济适应性住房单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经享有的经济适应性住房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超出主房保障面积之外的部分,则需要依据在补办出让阶段所得出的出让土地价格和划拨用地性质的市场估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补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来自同一地区的出让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阁楼或附属房屋的市场估值与其原始购买时的单价之差,将成为确定需要补缴金额的参考因素。涉及到的补交金额将会是该单价乘以阁楼或附属房屋的面积。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专业解答确实如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过户问题,必须是在取得产权证书满五年之后才能进行此类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只要经济适用房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那么当它再次进行转让时,其性质便与普通的商品房无异,无需再度支付额外的土地出让金。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该如何计算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当前市场售价减去原始购买价格后所得结果再乘以70%。已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其获得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房产所有权证书满五年之后,便可依照市场价值出售该套房产。在此过程中,房地产所有者须按照原始购房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的70%比例,额外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而推出的政策性住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监管供应的,交易时需支付3%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政府立项的,如北京回龙观等,需满五年且买卖双方共付10%综合地价款。
专业解答在经适房保障面积内,需补缴的款项为(类似区域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估值与经适房单价之差)乘以已享面积的50%;超出部分则按出让土地价格与划拨用地市场估值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阁楼或附属房屋补缴金额参考其市场估值与原始购买单价之差,乘以面积计算。
专业解答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主要分两种。对于通过集资建设或拆迁安置得到的二类经济适用房,购房者在交易时需支付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而对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的房屋,在拆迁安置后不再视为经济适用房,而是作为商品房处理,因此无需支付额外的土地出让金。整个出让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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