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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区别在于

龙* 青海-黄南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7.30 09:52:20 431人阅读

权力与权利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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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以及权力,这两者乃是截然不同的理论概念,虽然二者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但是却也包含着诸多显著的差异。
首先,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权利的主体主要涵盖了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然而,权力的主体却只能局限于那些被赋予特定职权的国家机构以及他们所指派的公职人员。
其次,权利的行使方式通常涉及到民事活动和社会政治事件,而权力的行使则更多地涉及到了诸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等公务活动之中。在此基础上,权利具有国家的直接执行效力,但所谓的权力,实际上仅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坚强后盾才得以实现的。再从法律角度来看,权利往往能够由权利人独立享有,而权力则仅活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互关系之中。
最后,我们可以将权利理解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资格或权益,而权力,实际上更偏重于表示一种实际生效的力量或影响。除此以外,权利及权力同另一个术语——权限,亦有着明显的区别。权限实际上是指权利受法律约束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权利皆无法超越,均需要依国家、集体或是他人的利益考虑,遵循不伤害的原则来进行施为。为此,法律对国家的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有权力同样作出明确规定,设定了特定的界限,规范了国家和个人的行为模式,以此确保界定各式各样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2024-07-30 11: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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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并非指代同一概念,虽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关联性,但也存在显著区分。
首先,从主体层面来看,权利的拥有者通常涉及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反观权力方面,其行使全凭获得授权的国家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其次,从实施行为的范畴来看,权利行使往往涵盖民事活动和社会政治领域;
然而,权力行使则更偏向于包括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行为等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
再者,权利凭借自身特性具备国家权威的直接约束力;相比之下,权力的实际现仅能依赖国家强制力引导和保障。在法律层面上,权利持有者可独享权益,然而权力却因特定的对应方而存在。最终,我们可以将权利视作一种资格,而权力更倾向于被解读成为一种实际行动的能力。除了以上所列差异外,我们还需注意到,权利和授权之间也并非存在直接联系。对于所有的权利来说,限制其实必不可少,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突破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底线。因此,法律为国家公共权力和个人私权制定了各自的制约规则,试图在保障个人行为自由的同时,尽可能控制各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各类权益之间达到平衡协调。

2024-07-30 10:5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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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权利与权力,作为两种相互关联且却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其之间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差别以及紧密的内在联系。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出发,其主体主要涵盖了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在内的广泛群体;
然而,对于权力而言,其主体仅限于经合法程序授权并允许履行相关职权的政府机关与其相应的工作人员。
其次,从行为性质来看,权利所涉及到的行为类型繁多,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行为,也涵盖了社会政治活动中的部分内容;而相较之下,权力所涉及的行为往往集中在行使政权、执行行政管理事务或者进行司法审判等基本职能之上。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权利具备着国家直接赋予的强制性效力,但权力本身却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保证。
至于在法律地位方面,权利表面上似乎是可供拥有该项权利之人单独享有的权益,而权力的存在方式,却是必需建立在与对应特定对象之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权利实际上可视作一种资格的象征,而权力更多地代表着一种实实在在的能力。除此以外,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国家公权还是个体私权,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所设定的权限范围,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利都无法超越极限,都须遵循不得损及国家、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因此,为了将国家与个人的行动自由限制在一个合理的界线内,从而尽可能减少各类权利冲突带来的潜在风险,法律对于上述各项权利做出相应的约束与规范显得尤为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24-07-30 10:49:5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二、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了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看了上面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小编详细大家应该清楚了这两者的区别,上面有说就算没有办理物权登记也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他们是两个不同的规定,互不影响,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此类知识请咨询365网站的律师。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出生时间:(1)户籍证明(2)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是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有:(1)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2)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3)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之间不得结婚。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2)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1、生理死亡: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2、生理死亡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生理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4、宣告死亡:(1)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权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1)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2)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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