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区对于敲诈勒索案件的立案标准为,涉案金额累计达人民币两千元以上者即满足立案条件。
同时,结合本地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治安状况,省级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力在既定的金额区间内共同讨论并确定具体的执行金额标准,然后将此结果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立案标准设定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金额需达到二千元人民币或以上。
此外,各个省级行政单位,包括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的数额区间内,共同研讨并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解析:
关于山东地区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需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二千元。
然而,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环境的差异,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法定上限范围之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共同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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