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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李** 陕西-汉中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7.29 10:24:22 381人阅读

一般担保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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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将详细讨论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这两种常见的法律担保形式的差异之处。
首先,它们在合同内容上有着显著区别: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达成协议,承诺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或承担部分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相应地,保证合同便是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其核心内容便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之下,保证保险是一种旨在转移投保人(即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风险的保险手段。保证保险合同关注的重点在于如何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
其次,在合同主体方面,保证合同需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
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远远超过此限制,还包含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等多方可变因素。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际上便是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员工。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的同时,会先行收取保费,由此形成了一种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从性质上来看,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必然从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主从关系。换言之,保证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并不具备独立性。另一方面,保证保险合同则与其有所不同,该类合同所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理解为主合同的独立当事人。且在一旦保险合同签署完毕时,即刻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保证合同来说,它具有显见的单务无偿特性,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恰恰相反,表现出明显的双务有偿特点。

2024-07-29 12: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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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两个合同的区别,首先值得关注的便是它们在内容上的各异之处。的确如此,保证担保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规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担当起偿债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作为这种担保经济行为的法定形式,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无疑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个关键所在了。另一方面,作为保险方式之一,保证保险因其转嫁被保险人及债权人,亦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为防止借款人无力履行债务所引发的风险为目标而生。保证保险合同其主要职责便是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因此,不论是内容还是侧重点,它们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其次,让来探究一下两个合同涉及到的主体在数量和构成上的差异。在保证合同的法律框架内,三个法律主体被明确界定——那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然而,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参与者则包括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些角色。
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正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扮演的角色。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而保险人像执行保险责任那样,必须先已收到保险费用,这种形式犹如双方之间存在有偿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再来谈谈这两种合同在性质上的差别。正如之前提到的,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它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依赖关系,也就是说,保证合同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单独存在于世。相比之下,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则没有必然的主从关联性,二者是平行存在且相互独立的关系。一旦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就会立即建立其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合同表现为单向无偿的合同特征,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呈现出双向有偿的合同特质。

2024-07-29 12:0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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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要明确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含义以及它们在内容上的主要区别。保证担保,是指适用于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此合约承担按时偿还或负担债务的责任,这种方式是由法律规定为此种情况提供的担保。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表达形式,其核心在于保证人必须肩负起被保证责任,这也是整个合同的关键部分。
至于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独特的保险策略,旨在转移出险人(即债权人)面对被保人(即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实现被保人经济损失得以缓解的目标。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了经营信用风险。
其次,需仔细研究确保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间的差异。在保证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主体十分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
然而,在保证保险合同里,主体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者。更具体地讲,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即为主合同购房借款中的债务人及债权人本人。相比之下,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并不需提供任何对等条件;但相反,保险人理赔时是以收取保险费用为保障,呈现出双方之间等价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
进一步来说,保证合同作为附属于主合同的一份子,与主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二者的主次关系十分明晰。保证合同的存在和主合同息息相关,二者相互依赖,彼此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而言,并不具备明显的主从关系,它们是并列共存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一旦订立便立即会形成自身独立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对比之下,保证合同展现出来的是单方面义务且无偿的合同形式,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恰好相反,属于双务有偿性条款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024-07-29 10:26:22 回复

你好,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中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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