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的明确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案件中,犯罪分子获取的金额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在2000元到5000元之间,则将被视作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获取的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即在3万元到10万元之间,同样应视为犯罪行为;
最后,若是犯罪分子获取的金额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门槛——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那么毫无疑问,这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自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同时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敲诈勒索公私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介于2千元至5千元之间;
其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即介于3万元至10万元之间;
最后,敲诈勒索公私财产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介于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自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金额认定基准如下所述:
1.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数量较大”的,应以人民币2千元到5千元作为起算点;
2.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数量巨大”的,应以人民币3万元到10万元作为起算点;
3.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数量特别巨大”的,应以人民币30万元到50万元作为起算点。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深入研究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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