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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黄** 广东-阳江 土地征收咨询 2024.07.26 13:09:44 300人阅读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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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及房屋拆迁之行政复议请求,需依实际情形确立。若征用土地之行径系国务院颁发,复议裁判机构即国务院;如由省级、自治区与直辖市政府主导策划,相应的复议裁判机构则为该省市的人民政府;
然而,若征地行为则源于两级人民政府之委任行政机关实施,复议裁判机构则为授权委托之两级人民政府。就拆迁行为而言的行政复议请求,既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亦可行使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权利。诸如,针对县公安机关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向所在县政府或者公安部门的上级申请。除此之外,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之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安全机关所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有异议者,亦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而针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意见者,应当向该派出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2024-07-26 16: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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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的申请问题,需依据具体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假如土地征用行为系由国务院颁发的指令,那么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便应当是国务院;若此行为乃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为,那行政复议机关便是本省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倘若这类征地行为系由两个级别不同的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加以实施的话,那么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则是被授权委托的这两个上级人民政府。1针对涉及拆迁行为的行政复议事务,既可向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更高层次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能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比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引发的行政争议,可选择向县级政府或上一级公安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另外,如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具有垂直领导性质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则应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同样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是对于省级、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的,则须向该派出机构递交行政复议请求。

2024-07-26 15:2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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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征地拆迁行政复议之申请,须依据具体情境而定。若征地行为缘于国务院之所为,则相应的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乃国务院;若此行为来自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复议受托者就变成了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倘若征地行径系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所施予,那么其行政复议受托方应是行使授权委托权的两级人民政府。
至于拆迁行为的行政复议,则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县公安局的决定为例,如欲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既可选择向县政府声请,亦可行使选项向上一级公安部门伸张。
除此之外,针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及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诉人方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申诉人均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024-07-26 14:54:23 回复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提讼,并由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关于征收中的行政诉讼,是指征收当事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在征收当事人和其他征收主体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案件的活动。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第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第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第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第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第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征地拆迁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如何处理1、行政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2、行政或司法强制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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