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之申请,须依据具体情境而定。若
征地行为缘于国务院之所为,则相应的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乃国务院;若此行为来自于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复议受托者就变成了这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倘若征地行径系由两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机关所施予,那么其行政复议受托方应是行使授权委托权的两级人民政府。
至于
拆迁行为的行政复议,则可向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亦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县公安局的决定为例,如欲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既可选择向县政府声请,亦可行使选项向上一级公安部门伸张。
除此之外,针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及外汇管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
申诉人方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满,申诉人均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当事人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