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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卖毒品涉及的毒品种类各异,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的量刑标准亦有所差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下列各类毒品的犯罪行为,当其涉及的数量符合以下规定时,将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
首先,若贩卖的是鸦片类毒品超过1000克;
其次,若贩卖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达到数量为50克,亦或是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之外)超过100克;接下来,贩卖大麻油超过5000克,大麻脂超过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超过150000克;
最后,贩卖可卡因类毒品达至数量超过50克的情况下。
2024-07-26 09: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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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关于贩卖毒品可被判处死刑的基准数量,可能因所涉及的具体毒品类型而有所差异。若犯罪者被控贩卖以下各类毒品,且达到下面所列相应数量,依照相关法律,是有可能面临死刑处罚的:
1、鸦片类毒品超过1000克;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达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线内达百克以上;
4、大麻油总量达五千克以上,大麻脂总量达十千克以上,大麻叶以及大麻烟累积总量超过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总量达五十克以上。
2024-07-26 07:5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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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贩卖毒品以至死刑的罪行量刑标准,应根据具体贩售的毒品类型进行判定。在众多可能被判定为死刑的情形中,主要涉及其贩卖了如下五种毒品以及相应的数量规定(后者为以克为单位):
1.贩卖鸦片达1000克或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含量超过50克;
3.苯丙胺类毒品(既包括甲基苯丙胺也包括其他)总重量达到100克;
4.大麻油总量达5000克,大麻脂总量达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总量达150000克;
5.可卡因总重量超过50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024-07-26 07:49: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