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定义上来说,单纯性的耳鸣一般并无法构成为残疾。我们通常所说的“残疾”,主要是指因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个体的听觉机能出现严重的障碍,进而对其日常生活与职业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耳鸣作为一种生理现象,自身并不符合上述关于残疾的标准,因此,在医学以及法律界定中,耳鸣往往被认为是不能算作残疾的。
依据耳鸣现象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视作残疾范畴内的症状。残疾的概念,系指由各类因素诱发而形成的人体听觉感知功能障碍,进而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及职业生涯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耳鸣本身并非属于此类残疾之列,故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耳鸣通常情况下无法被认定为残疾。
解析:
耳鸣通常并不会被认定为残疾,具体来说,残疾是由于各类原因引发的人体听力功能受损,进而对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耳鸣作为一种生理现象,本身是不属于残疾范畴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耳鸣通常无法被认定为残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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