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主体超越了经过审批批准的注册经营范围或商业模式从事营利活动的,则依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没收所有违规所得收入,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三倍以内,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叁万元整。
如若该主体无任何违法所得,则仅需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以下。
对于超越经审批机关批准而进行营业登记许可范围或营业方式运营的行为,将根据其情节的恶劣程度,分别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会高于三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措施;在此种情况下若未能查出违法所得,将会对当事人施加重于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解析:
对于私自超出申请并获批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模式进行商业行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发落。
首先是给予警告,然后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紧接着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处罚款,且罚金额度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元;若无非法所得可得,则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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