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选定并认证为小型微利企业者,便可视为小规模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如下:
1.对于工业性质的企业来说,其会计年度内应缴所得税的所得值不得超越30万元整,员工数量尽可能控制在100人以内,总资产额度则要求低于3000万元;
2.对于除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而言,其会计年度内应缴所得税的所得值同样需要控制在30万元之内,员工数量不得超过80人,总资产额度有所限制,需低于1000万元。
我们通常认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是可以被定义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
具体来说,在判定是否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特殊的指标规定,否则会被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范畴之外。这里有一些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是工业类型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其次,其员工数量通常不会超过100人;当然,还必须考虑其总资产金额,确保其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例如加工制造等行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另外,这类企业的员工数量不会超过80人;
最后,同样需要注意总资产金额,确保其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解析:
申请人具备条件且能够满足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时,自动被判定为中小微企业之列;
同时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政策改变,达到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样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在这其中,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员工数目不应超出100个,公司总资产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而其他行业内企业,当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数目未超过80人,总资产规模未超过1000万元时,也可申请中小微企业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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