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若税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多缴纳的情况时,应当自发现之日期起的10日内完成相关退回手续的处理。另一方面,对于代表纳税人权益,提出多缴自愿退回请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在纳税人提交申请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完成相关的退税手续处理。当然,税务审查和批准的具体周期或许会由于层层审批流程而有所延长,这是不可预测的因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明文规定,当税务机构发现纳税人存在多缴纳税费的情况时,必须在发现当日起的10个自然日内为其办理退回手续;对于纳税人主动发现的多缴纳的税费,希望退还的情况,税务机构则应在收到纳税人提供的退还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税务机关审批程序及流程较为复杂,故其中涉及到的审批时间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可能需要逐层向上审批才能完成。
解析: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七十八条所述,当税务部门察觉到纳税人有多缴纳的税费情况时,应从发现这个事实的日期当天起算,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退款手续;如果是纳税人主动发现的多缴纳之情形,同时又希望进行退税处理的话,那么税务机关将在收到退还申请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对该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并且予以办理退付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批此类退还事务的时间点上难以准确界定,因为它需要经过各级领导层的层层审核与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审批时间不好确定,因为要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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