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其职能范围可以覆盖各类在建工程项目中关于消防设施方面的咨询服务、设计工作、施工任务以及整体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工程;在此基础上,该等机构还有权参与相关工程的全过程总承包并进行项目的全方位管理操作;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大板块:
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
4.气体灭火系统;
5.泡沫灭火系统;
6.干粉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
7.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对于获得一级资质的公司或机构而言,他们在承接消防设施工程时,无论工程规模大小均无任何限制;
(三)而对于获得二级资质的公司或机构来说,他们所能承担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则受到一定限制,即仅限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一)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相关企业,可深入参与各类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规划、方案设计、现场施工以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综合性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承接与其相关联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多元化业务;
其中涵盖了:
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
4、气体灭火系统;
5、泡沫灭火系统;
6、干粉灭火系统等多种自动灭火系统;
7、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获得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在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方面,将不受任何限制;
(三)荣获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则可以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属于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解析:
(一)拥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有资格参与各类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项目的全方位咨询、设计、施工以及将设计与施工融为一体的复杂工程。
此外,该类型企业还具备承担相应工程总承包、全面项目管理等多项复杂业务的能力;
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2、各种规格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
4、气体灭火系统;
5、泡沫灭火系统;
6、干粉灭火系统等多种自动灭火系统;
7、防烟排烟系统等各类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获得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上没有任何限制;
(三)获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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