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众多的民间借贷活动,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涉及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实施的资金流动行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借款利率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可达成补充性的协议。而当双方仍然无法明确约定何时支付利息之时,对于借款时间未满一年者而言,其应付的利息应当在归还本金的同时一次性支付;若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则应在每年期满之际支付相应的利息,剩余未满一年的部分亦应在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的民间借贷行为大量存在,其中包括那些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依照现行法规规定,我们严禁任何形式的高利放贷,对于借款的利率设定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这样的前提下,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经过深入磋商后,双方仍然无法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具体期限,那么在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应当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在借款期间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则应在每一个年度期满之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至于剩余未满一年的期间,同样需要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解析:
实际上,我们生活中不乏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这些活动是由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依法合规的规定明确要求,严禁以高利率方式发放贷款,借款的利率标准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借贷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如未能最终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节点,那么针对借款期间未满一年的情况,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对于借款期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情况,则应在每个年度期满之日起进行利息的支付,同时,剩余期间未满一年的部分,也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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