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责任人无法明确判定时,将分配责任给所有参与方,以其各自的错误程度作为评估依据(比例为主要评判标准)进行责任划分。
2.学校若能够在事实上证明已经尽到了其教育及管理之职与义务,则无需承受任何形式的责任。反之,如未能做到上述要求,便有可能面临损害赔偿的法定义务。
3.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可先行通过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在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或监管机构将根据相关事实与依据作出最终裁决。
另外,请注意以下特殊情况:如学生自发参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文艺体育项目,且造成伤害事故系因他人意外行为所致,受损方无权向其他参与者提出侵权责任诉求,除非这些参与者明知并刻意或疏忽导致了事故发生。
1.在侵权事故中,责任由侵权肇事方负责承担;但如若相关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负咎,则依各自身份报应的过失程度和对应比例划分责任分摊份额。
2.学校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切实履行了其教育及管理职责,将无需对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未能证明其已尽职履责,学校须依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3.各方当事人可进行主动协商,协商过程中若无法达成和解,则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此时交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裁断。特殊情况:关于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当学生明确表示自愿参与包含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且在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乃因其他参与者的恶意行为所致,受害方无权向其他涉事人员追索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表现构成蓄意或严重的过失之责。
解析:
然而,在这般情况下,让我们首先强调是,侵权方需承担起主要责任;不过若两方均对此产生了疏忽,那便依据他们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比例)来裁决如何分摊责任。
其次,如若学校能证明自身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那么,将无需承担相关的责任。反之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最后,当各方无法以和平方式达成共识,需要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之时,就由法官依照事实与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自愿承担风险活动:当涉及学生主动参与各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艺和体育活动时,假设伤害确实由其他参与者行为导致,即便其他参与者故意或者存在较重的过失,受害人均不可向其他参与者提出侵权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专业解答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问题,我们需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分析。首先,倘若涉及的对象为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此时学校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其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则无需对本次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学生在校体育课程骨折,校方是否担责,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学生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校方是否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若因校方未尽职责或体育设施不安全导致事故,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事故由第三者造成,校方可能仅负次要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体育课上发生骨折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年学生,过错方需负全责。而在义务教育阶段,若学校已尽责仍发生事故,则无需担责;若未尽责,则需担责。若事故由第三者造成,学校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在侵权事件中,首要责任应由侵权方承担,但如双方均有疏忽,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摊责任。学校若已尽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否则需承担赔付。若争议无法和平解决,需由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对于自愿参与的风险性活动,如受害者受伤系其他参与者行为所致,即便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也不得要求赔偿。
专业解答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体育课受伤,学校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没有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体育课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学校如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学校完全正常授课操作,发生意外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不注意 或意外,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 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 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 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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