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预售合的设立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在预售合同内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名称,购买该物业的主要选项、交易模式、定价标准、款项缴纳途径以及房屋交付的预定时间和最终期限,同时也涵盖了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此外,出卖方必须已成功收取购房者支付的全额购房款。
2024-07-14 12:54:00 回复
设定房地产预售合同成立要满足以下五个要素:在预售合同中需明确记载商品房所处的具体位置,以及该商品房的准确名称;此外,还需要清晰地描述购买房屋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类型、面积、楼层等;同时,预售合同也应详细规定销售方式和价格,以及支付款项的方式和时间节点;最后,预售合同还必须明确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及其相应的日期,以及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另外,卖方已成功收到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房款也是预售合同得以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2024-07-14 11:32:47 回复
解析:
关于房地产预售合同有效成立所需满足之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五点内容:1)预售合同内需明确固定预购商品房所在位置,以及具体名称;2)该合同应详细记载购买房屋的相关基本信息,如房屋面积、户型、朝向等;3)需明示销售模式为预售,即在现房尚未竣工验收前进行销售;4)明确规定房屋售价及其支付方式;5)明确规定房屋交付时间与日期;6)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出卖方必须已实际收到购房者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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