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不幸谢世,并未留下任何遗产供继承者继承,那么在这种普遍情况下,由继承人代为履行死者所负之负债从而进行清偿,并非他们的法定义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人仅需以其实际继承得到的遗产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进行偿付。倘若遗产总价值无法填补其所欠债务的缺口,此时遗产继承人无需额外承担逾越其继承遗产的部分债务进行偿还。因此,如若确实没有可供继承之遗产,试图通过向遗产继承人提起诉讼并期望其偿还债务的行为,通常难以得到法律机构的主导支持认可。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债务人身故并未留下任何遗产时,其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无需对其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以其继承到的被继承人财产实际价值为限度来负担和清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若实际继承额尚不足以抵消所有债务,法定继承人则无需额外承担超出这一范围之外的债务偿还责任。因此,在没有遗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向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往往无法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与认可。
解析:
在债权人身故且并无任何财产可供继承的情形中,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其继承人的您仅需在所继承之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的义务。若在遗产清偿过程中发现负债超过遗产总值,继承人作为个体无需承担超越此限额之外的还债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往往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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