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产,购房者可行使权利以邮寄方式送达书面的“催告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迅速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且需对此超出合约期限之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在发送催告通知之后的第三个周期内,如果卖方仍然无法按时交付房产并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业主有权向其发送正式的书面催告通知,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对逾期交付导致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若在发出催告函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又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与理由,那么业主便可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约权,要求开发商退回之前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得出的逾期付款利息,并需承担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024-07-11 06:3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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