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中国内地其他任何地方,关于侵占罪的代理律师费用,通常由委托代理律师的涉案当事人自行负担。这里所指的,既包括了因涉嫌触犯法律而被拘押、羁押或是面临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士及其家属,也涵盖了他们出于个人意志和实际需求而自主决定雇佣的执业律师。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政府或公益机构进行辩护律师费用的支付,除非是在特定的指定辩护情况下,也就是说,当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司法审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相关法规,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我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或者全国其它地区,涉及到侵占罪方面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所需支付的律师费,通常是由该当事人本人自行承担的。
其中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其近亲自愿选择委任的律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指令由国家财政部门来承担和补贴辩护律师所需的相关费用,然而在特定的指定辩护情况下,即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将会指派律师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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