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若该汽车因案件侦查所需而被扣留,那么在其不再具备作为相关证据的意义,或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无继续扣押之必要性之时,应将汽车归还给当事人。
然而,在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判断该汽车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性,亦或是其对案件调查工作已无实质性的影响和推动力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撤销扣押令。此时,车主或其代理律师有权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提出退还汽车的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在缴纳保证金并获得取保候审许可之后,若涉案车辆由于案件调查之需而被依法暂予扣留,该等车辆将在不再具备作证价值或已无继续扣押之必要性之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返还处理。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构经审查判断认定车辆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关联性或其滞留不会再对调查进展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启动解封程序,将涉案车辆归还车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此过程中,车主或其代理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办案单位提出退还车辆的请求。
2024-07-09 13:41:0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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