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尿毒症病患是否有资格受到刑事拘留的问题,其主要的评判因素在于疾病的严重程度对病患履行法律程序及进行拘留监管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倘若疾病已经严重至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所需或者需要长期不间断的医疗护理,那么可能会对拘留措施的执行造成困扰。然而,假如病况相对稳定,没有立即威胁到其生命安全,并且不会妨碍警方开展调查工作等司法程序,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也完全可以被依法实施拘禁。至于最终的裁决则应根据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信息来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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