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任何一方未能按期支付合同及协议中所约定的价款、报酬、租金或利息等行为,以及未能践行其它各种类型的金钱债务时,另一方有权对此提出索偿并获得支付。由此可见,如若存在某人拖欠债务拒不偿还、甚至公然回避书写借据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旧有权利遵循本法律条款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该借款人无条件且必须支付所欠债务。尽管借据在证明债务关系存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它绝非唯一的证据来源。即便无法提供借据,只要能通过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债权人同样有权依法要求借款人履行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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