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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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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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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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银行所拖欠之款项主要涉及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透支业务范畴,在正常情况下并不直接触发刑事责任之承担,唯需注意在特殊情形下,如存在欺诈行为及恶意逃避偿还贷款等恶劣行径时,才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当借款方由于牵涉到金融诈骗、贷款诈骗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其此时将面对身陷囹圄甚至受到法律严惩的风险。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贷款诈骗罪这一类犯罪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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