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珠海市,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被拘押者,其程序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者审判过程中逃脱法律制裁,或者试图销毁、篡改关键证据。通常情况下,若警方认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且有潜在的风险存在,例如可能会潜逃或者毁灭证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对该人实施拘留。
然而,拘留的时间上限为37天,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不得延长。在这段时间内,警方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并最终决定是否将其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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