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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接受刑罚期间内,罪犯享有所属的权利,其中包括可以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而作为其代理的律师,也被赋予了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他们能够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广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相关程序操作,并且还有资格参与各类诉讼活动中去。
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权利都是有国家法律作为坚强保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5 14: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