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程序的时候,其正常审理期限固定为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时间。
然而,对于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则可考虑将该期限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左右。当涉及到特大或非常复杂的案件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慎重审批,还可以再次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
然而,总体来看,在该阶段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的最长限期不应超过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脱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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