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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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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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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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是否需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一议题,答案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精神状态或心理健康情况是否可能对其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若存在相关疑虑,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以至于这些问题可能干扰他们对于所实施犯罪行为的认识与自我控制,那么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可以依法提请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此项规定明确授权于必要情形下,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实施专门的医学鉴定,以便准确评估并确认其刑事责任的程度与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论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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