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黑龙江省对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与国内其他地区保持着统一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受贿罪通常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换取他人某种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其立案标准通常设定为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受贿金额需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然而,即便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同样有可能被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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