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商品房所在地区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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