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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受到监控居住措施限制的涉罪人员,在没有获得执行机构明确批准之前,不得私自接触其他人士。在此所提及到的“他人”范畴,特指除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及聘请的法律顾问之外的所有人等。一旦此类监控居住人员需要与他人进行交流,便须
首先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方可进行相应会面行动。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受聘于他们的法律顾问有权与之进行会面,且无需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22 15:2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