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拘留期限达到37日后,公安部门判定嫌疑人不应承受刑事处罚,应立即依法解除对该嫌疑人的羁押。具体的程序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公安机关在完成调查取证之后,如判断无人构成犯罪或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罪行成立,将依法做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函告有关各方;
其次,根据相关法定程序,需制作并颁发《释放证明书》至疑犯家属手中,以示嫌疑人解除拘禁;
最后,当嫌疑人被正式释放时,公安机关还需向其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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