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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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东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金支付以及契约到期后是否搬离的争议无疑属于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及违法违规行为范畴,然而将其归类于侵占罪却并不准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个人主观上蓄意把他人委托本人保管的贵重物品、遗失物或埋葬物据为已有,并且在被要求归还原主时,态度消极且拒不执行。因此,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侵占罪所指向的只能是特定类型的财物,如他人的受托保管之物、遗忘物或是埋藏地财产等,而并非是所有形式的非自持不动产租赁契约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当租房合同届满之际,承租方拒不按照约定搬出所租房屋的现象只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民法领域中的纷争问题,其本质并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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