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拘留时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并且在拘留后应于最短时间内将被拘留人员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从警方实施拘留直至被拘留者送入看守所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整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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