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管理者可以依法将其收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监管机构在接收被拘留者时,应对其实施人身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严格检查。对于那些并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剥夺了被拘留者的独立性、个人尊严和隐私等基本权利的器物和货币,则应由监管机构予以详细记录并集中妥善保管。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非法用品或者与待审查案件存在关联性的珍贵物品,均需移交给作出拘留决定的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而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监管机构将会按照程序归还至被拘留者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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