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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方基于其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贷款偿还,此时该房屋理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并无权利对此进行分割分配;
2.假如男方选择使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贷款(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有,除非存在特殊的书面协议),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有权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偿还的贷款部分进行分割;
3.若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达成了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且男方选择用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该房屋仍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6-14 15:3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