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被告人的指控,应由原告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材料,譬如能够充分证实被告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的相关实物、书籍、录像带、照片及证书等等;
2.能够有力地揭示谣言扩散源头的视听资料,例如录音、视频等等;
3.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散播假消息的电子档案以及在被告人为犯罪行为时在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同时,若同一诽谤性言论在网络上实际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超过了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了五百次以上,那么就足以构成本罪名。
4.如果被告方的骚扰行为具有针对性、反复性且持续不断,并且伴随着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论,那么原告方有权要求县级或市级公安局、公安分局对被告方进行治安处罚;
5.如果被告方的骚扰行为已经明确,原告方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但这必须建立在被告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荣誉权的基础之上;
6.如果被告方冒用他人名义对受害人进行欺诈和愚弄,导致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和名誉遭受损失的话,那么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比如撰写恐吓信件或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7.如果被告方公开侮辱别人或是故意捏造事实来诽谤别人,意图使别人面临刑事追责或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风险;
8.如果被告方对证人及其家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
9.如果被告方向受害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不良信息,严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10.如果被告方通过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手段侵犯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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