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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夫妻离婚之时,若彼此皆无意保留房产所有权,则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将该房产予以出售并将所获款项作合理分配。倘若无法顺利商议出结果,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处理,从而实现所得房款的公平分配。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事宜,应基于当前房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标准,而并非依赖于购房时期的购买价格来进行判断和裁决。许多涉案人士在进行房产分割的过程中,往往会理所当然地沿用购买时期的价格作为计算和处分的基础,然而这样的做法在司法实践领域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24-06-14 10:4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