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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被控告者或被告人们实施监视居住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具体的实施则由公安机关来承担并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保证人,或者没有足够金额的保证金来支付,那么同样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同时还要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控和实时检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12 09: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