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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该罪行的特定实施者通常限定于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机构身份的人员。
第二点,该罪行的危害对象往往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财产权和所有权。具体而言,其在客观层面所体现出来的是通过行使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有针对性地侵吞、占有本单位财富的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的主观要素,绝大多数都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蓄意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财务权益。
此外,行为人还应当故意且明知故犯地意图非法占有此类财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0 16: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