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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并未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次数做出任何形式的限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律师仅进行过一次会见,实际上,他们在幕后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远不止于此。他们的工作重心始终围绕着司法程序的推进展开,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家属的需求。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会见环节正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发挥着奠定基石的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09 14: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