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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辩护律师希望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携带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并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在此过程中,看守所有责任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其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妥善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6-09 14: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