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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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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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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孙** 福建-宁德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6.08 16:11:00 393人阅读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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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挪用资金罪这一严重罪行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相应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既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与监事,还包括了公司董事、监事范围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非高级管理层的普通员工,乃至是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同时,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个人,在此种犯罪中不被视为适格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8 16: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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