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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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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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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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涉嫌罪行而遭受到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案发经过以及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告知其被羁押的具体地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刑事拘留转变为变相的羁押。
此外,公安机关在拘留完犯罪嫌疑人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及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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