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具有刑期折抵的效力,它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手段,并非正式的刑罚形式。因此,对于已经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期的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的期限并无法与判决确定的刑期相抵扣。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中,针对那些尚未遭受刑事拘留但却面临刑事追诉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司法调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发出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便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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