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患有尿毒症的涉案人员能否实施刑事拘留,关键在于该病患的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受拘押环境。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在面临被拘留困厄的人士中,若存在重大疾病状况显著严重并亟待保外就医的,依照相关程序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来保障权益。
然而,尿毒症作为一种常见的慢性疾病,往往需要定期进行透析治疗,倘若病情恶化至严重程度,便有可能满足上述条件。
然而,最终是否决定对其进行拘留,还需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九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看守所应当出具建议书,连同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并送交拘留决定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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