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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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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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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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初犯者在涉及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问题上,是否会被执法机构立案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行的构成要素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明知他人正在借助于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为他们的此类行为提供了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持,或是在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方面给予了实质性的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话,那么就会被判定为涉嫌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即便初犯者也不能幸免,只要证据确凿,同样有可能面临被立案调查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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