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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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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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条件:(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b)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c)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b)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c)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需要申请物权确权发证
如果集体没有足够的宅基地来分配,而对于确实需要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考虑申请将非基本农田的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在符合地方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缺少宅基地的村庄可以考虑将农用地批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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