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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电话录音可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类型,然而其有效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该录音系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方式获取,则不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反之,如果其获取过程符合法律规范并未侵犯任何人权,便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之一。
1、在司法实践中,录音资料确实属于证据范畴。同样地,其有效性需视情形而定。如上所述,倘若该录音资料系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方式获取,将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若录音录像资料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亦未触犯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此类录音录像资料仍有可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6-07 12: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