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立介绍卖淫罪的必备要件包括:本罪所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上,其往往涉及到对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引介;犯罪行为主体需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则必须为明知故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实施拐卖人口的行为,同时也清楚地了解此种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并希望或者积极推动此类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业解答介绍卖淫罪乃针对那些利用各种手段为他人疏通,从而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赚取利润的行为所设定的犯罪类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有意识地搭桥牵线,进行组织、充当中间人、引诱等行为,以及其是否真正推动了卖淫活动的实现。
专业解答在界定与判定介绍卖淫犯罪之事实情况时,我们通常并非是依赖于具体的数量或次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而更倾向于将目光集中在人员数量上。若有行为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介绍卖淫活动,抑或是介绍了年龄介乎十四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亦或是介绍的卖淫者身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那么这些情况都应当被视为需要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专业解答构成介绍卖淫罪所必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该罪行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进行卖淫介绍的具体行动;再次,行为人为犯罪主体,他们不仅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必须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最后,就主观层面而言,行为人须明确知道自身正在实施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且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持有明知并希望或追求的态度。
专业解答在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中,“几次”通常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来确定。比如证人证言、实际交易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等。 在认定时,必须先证明行为人是故意为之,也就是明知他人的行为。 至于具体的次数,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总之,要准确界定介绍卖淫罪及次数,就必须依据相关证据,证据显示是多少就是多少,这样才能做到准确无误。
专业解答关于取保候审,法律有明确规定,介绍卖淫罪申请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罚金、拘留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4.在羁押期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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