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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人

赵** 福建-宁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6.04 13:14:00 381人阅读

贪污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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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来说,此处提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我们之前讨论过的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范围大致相同,均强调其特定性质和公务特性。当涉及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类人:
首先是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共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属于此类范畴。
此外,接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应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潜在犯罪主体。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用的行为,应当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4-06-04 13: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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